南阳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
住院医疗待遇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“三个目录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,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,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(按病种付费和定额补偿等另有医保支付政策规定的除外)。
(相关资料图)
起付标准:
1、职工医保。市域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;市域外省内每次住院1500元,省外每次住院2000元。
2、城乡居民医保。
乡级(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)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;
县级(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)为500元;
市级(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)为600元,市级(三级医院)为1200元;
省级(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)为1200元,省级(三级医院)为2000元;
省外为2000元。
14周岁以下(含14周岁)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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